苏报讯(记者 朱雪芬)为更好地促进美丽苏州、宜居苏州建设,昨天,《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(修订草案)》提交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首次审议。
《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》自1995年7月16日公布施行以来,先后作了五次修订,为我市城市绿化事业发展、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,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。然而,随着形势不断发展,城市绿化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、新问题。“城市更新不断加快,城市绿化品质亟须进一步提升,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与实际工作不相符,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有待确立,城市绿地保护有待加强。”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陆文华表示,条例虽然经过多次小幅修改,但管理措施、绿化指标等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、满足实际工作需要,因此,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《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》列入了2020年立法计划。
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中,主要修改内容包括绿化规划编制、规划指标、永久性绿地保护、居住区绿化、道路绿化、裸露土地绿化、立体绿化、绿化用地占用、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等。
为加大城市绿化的保护力度,修订草案设立了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,将具有重要自然生态、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绿地,纳入永久性绿地保护范围。同时,规定了占用城市绿地应当补足相同类型、面积的城市绿地和费用,临时占用绿地不超过两年,且需支付相关费用。另外,还对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作出了规定。
为推动我市节约型城市绿化建设,修订草案规定了城市绿化应遵循生态、开放、共享、节约的原则,体现历史风貌和地域特色。修订草案鼓励发展立体绿化、林荫停车场,提升城市生态景观效果。随着城市绿化覆盖率的不断上升,园林绿化中修剪下的树枝及枯枝落叶等废弃物也随之增加。修订草案提出了建立绿化废弃物收运处体系,促进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。
修订草案规定了居住区绿化布局、树种选择,要求公告绿地平面图,并规定了道路绿化植物品种、配置要求。此外,还规定了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绿化项目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,并开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,让市民享有更多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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